一、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三、负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活动,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四、承办由本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本院抗诉及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五、研究制定公诉业务建设有关规定;
六、完成检察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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