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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公诉
庭审“搬”进家 彰显人性化执法
时间:2018-01-25

庭审现场

 

  近日,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的罗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在文山市一小区住房内,进行了一场公开的“特殊庭审”。

  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以25元人民币每片的价格向一名叫“小发”的人购买7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之后在文山市锦盟酒店421房间以30元人民币每片的价格卖了10片给石某某,后被马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罗某某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7片,净重5.3克。因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官采取简化程序审理本案,短短十分钟庭审结束,并当庭宣判罗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

  因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活动。案件提起公诉后,为了不延误案件审理,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马关检察院积极与县法院沟通协调,决定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本案。这种将庭审“搬”进家的人性化执法办案方式,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赞许,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